发布时间:2025-10-15 17:54:44    次浏览
~碧翰烽:该不该设立“高利贷罪”?民间借贷危机正在全国蔓延。新京报调查发现,3年前出现在温州的金融风波,如今在河南、河北、山东、湖南等地上演。据了解,因为非法集资而引发的各种悲剧在各地纷纷上演。据报道,一些民间借贷公司从老百姓手里拿来的资金成本是2分月息,贷给企业则是4分或5分,几乎没有企业能承担这么高的资金成本。由此,我想到了高利贷。今年春节前夕,一位朋友告诉我,他们单位有位年轻人失踪了。起初不知道是咋回事,后来经过了解得知,这位年轻人欠下了高利贷,“跑路了”。本来一个很老实的人,迷上了赌博,其中就借了8万元的高利贷,后来利滚利,居然滚到了将近一百万元。听说他的利息曾高达1角。曾经在几年前,有一位老家的年轻人,因为借高利贷和人家发生纠纷,对方经常去他父母家骚扰、威胁,后来在一次争执中动了刀子,还有非法拘禁的行为。有位在小城经商的朋友告诉我,这么个小城,常常看到一些年轻人不时换新的豪华小车,诸如宝马、奔驰等。他说,这其中有不少就是放“高利贷”的。他们的钱来得太容易了。其实,在我的老家农村,就有这样一个人。曾经有两年的时间,就是在一座小城市里专门放高利贷,听说赚了大钱。但后来又因此与他人发生了群体械斗,出了事,受到过法律惩处。从目前的现实来看,放高利贷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:一是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;二是不少黑恶势力参与其中,多半采取暴力、威胁等手段,而且还集中在赌博中进行;三是助长了不劳而获的财富观,无论是放的,还是借的,都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就属于高利贷。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,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,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,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,利转为本,本利翻转,越滚越大,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。现如今也十分常见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六条对此规定: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。超出此限度的,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。从目前的法律来看,我国刑法中明确将高利贷行为列为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有两个罪名:高利转贷罪和赌博罪。一是高利转贷罪。刑法第175条规定:以转贷牟利为目的,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构成高利转贷罪。凡是高利转贷,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。应该说,当前一些放高利贷的人,有不少是属于此种情况的,但是真正追究的很少。二是赌博罪。在赌场内放高利贷的视为赌博罪的共犯。但是追究的也不多,大多赌博行为几乎以行政处罚居多。当然,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,是容易构成其他犯罪的,这个问题好解决。问题是对于高利贷,是不是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“高利贷罪”,当然,刑法中规定的高利贷罪应区别于民间高利借贷。只要放贷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,进行多次放贷或取得较大利润就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不能单设此罪名,应该在现有法律条件下,加大执法司法力度,严厉惩治高利贷行为,并对其中产生的犯罪行为予以严格追究,而不能姑息迁就,否则不仅将危及经济、金融秩序,还会影响社会稳定。